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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慢車是自行車以及三輪以上人力、獸力行駛車輛。[10][11]但就機車路權而言,自從前臺北市市長李登輝首開先例的禁行機車以來,[12]把機車當成是慢車管理,延續三十多年。[13]2002年(民國九十一年)07月01日剛重新開放汽缸總排氣量逾150立方公分機車出租花蓮以上之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進口、領照時,大型重型機車(汽缸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以上)的行駛路權仍然比照其他機車,還不開放行駛機車出租花蓮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快速道路、汽車專用快車道,花蓮汽車出租推薦但得比照汽車停放於路邊汽車停車格。[14]2007年(民國九十六年)01月12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汽車出租花蓮1月29日總統公布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11月01日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15][16]而此次修法的立法理由就表示:[17]一、花蓮機車出租目前我國的交通法令,除對於各型機車訂定不同的駕照考驗規定外,並未因應大型重型機車開放而針對不同等級的機車訂定不同的道路安全管理規範。二、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研究整理比較的結果發現,許多國家的交通法規規定,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行駛在道路上時,擁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除了輕型機車不得使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之外,大部分的國家對於持有正機車出租花蓮式駕照的機車駕駛人並未有路權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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